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为提高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筛选作用,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考核内容
1. 思想品德
考核研究生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的思想和表现。
2. 专业知识
考核研究生的学习态度、课程成绩和完成情况,以及是否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与学科前沿。
3. 实践技能
考核研究生的实验动手能力、调研能力和临床实践能力等专业技能。
4. 科研能力
考核研究生在参加学术活动、论文选题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表现出的自学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二、考核对象
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
三、考核时间
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确定研究生中期考核具体时间,三年制研究生最晚在入学后第四学期前完成,二年制研究生最晚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前完成。
四、考核办法
1. 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实施。各二级单位成立中期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中期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应由三至五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2. 研究生就中期考核内容做全面的自我总结,并向考核小组汇报。
3. 导师须认真了解研究生的学习情况、工作态度和平时表现,并写出评语,提出是否通过考核的初步意见。
4. 考核小组对研究生逐个进行评议,并按照合格、不合格给出综合考核成绩。
5. 各二级单位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6. 研究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小组和研究生院申请复核。
五、考核结果处理
1. 考核合格者,进入研究生下一阶段的学习。
2. 考核不合格者,在二个月内,由考核小组负责对其复查,以决定其是否可以继续攻读学位。对复查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15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