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课程修读管理办法
(一)修读课程查询方法
1、必修课:各专业必修课程以“教务管理系统”中的本人专业课程设置表为准。
2、选修课:各专业选修课程以研究生院公布课程为准。
(二)学分要求
博士总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总学分不得少于34学分,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总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各专业培养方案中学分要求有另行规定者按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二条 成绩管理
(一)成绩查询
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后,登陆“教务管理系统”系统查询。
(二)成绩评定
成绩≥60分为合格。研究生缺勤超过1/3的课程,不允许参加成绩评定,必须重修。
第三条 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一)适用于所修课程成绩未达到合格分数而需重修的研究生。
(二)重修课程的研究生需填写《研究生课程修读申请表》并上交至研究生院培养科。上交申请表时间:重修第一学期课程,5月 15日-30日上交申请表;重修第二学期课程,12月15日-30日上交申请表。未交申请表者不予安排课程重修。
本管理办法自2015级研究生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研究生课程修读申请表”在下载中心-培养表格中下载